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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专利奖

泉州市专利奖

最高奖励人民币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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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介绍

(一)设立市专利奖的初衷

  鼓励创新成果取得专利权,促进专利实施和商用化,打造高质量创造、高水平运用的知识产权先行区。

  (二)评审机构设置

  1.设立泉州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由科技、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和行政部门领导 11~15 人组成,负责全市专利奖评审工作。

  2.泉州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泉州市知识产权局,作为市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市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和评审的组织工作。

  3.设立专业评审组。市评审办公室根据当年度泉州市专利奖申报项目情况设立若干组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知识产权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人:泉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是指“专利权人”和“独占实施许可单位”为本市辖区内的单位或个人。

  2.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等问题。“专利权属纠纷”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当事人之间就谁应当是发明创造的真正权利人而发生的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资格纠纷尚未解决的或职务发明的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尚未解决的。

  3.未被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某一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有关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或者部分无效。所谓专利权无效,是在专利权授予之后,被发现其具有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确认并宣告其无效的情形,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4.“经济效益”主要指该专利实施后新增销售额和新增税收;所称“社会效益”主要指该专利在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增加社会就业、出口创汇和替代进口,促进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以及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与幸福指数等情况。

  (四)奖项设置(包括引进高价值专利项目)

  1.泉州市专利奖设重大发明专利奖和一、二、三等奖,授奖项目51项,其中:重大发明专利奖1项,一等奖5项,二等奖15项,三等奖30项。

  1. 重大发明专利奖奖励人民币100万元;

  2. 一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20万元;

  3. 二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10万元;

  4. 三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5万元。

  2.兑现中国、福建省专利奖。对项目实施地在泉州市,获中国专利金奖的按泉州市专利奖重大发明专利奖颁发奖金,获中国专利银奖的按泉州市专利奖一等奖颁发奖金,获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按泉州市专利奖二等奖颁发奖金;获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按泉州市专利奖一等奖颁发奖金,获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按泉州市专利奖二等奖颁发奖金,获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按泉州市专利奖三等奖颁发奖金。

  对项目实施地在泉州市,获福建省专利奖特等奖的,按泉州市专利奖重大发明专利奖颁发奖金;获福建省专利奖一等奖的,按泉州市专利奖一等奖颁发奖金。

  3.对引进的高价值专利落地泉州实施,且获得中国专利奖或福建省专利奖,成效特别突出的,经组织评估,给予不高于100万元的产业化配套资金奖励。配套资金奖励评审在即将出台的《泉州市专利奖评奖规定实施意见》中有具体规定。

  (五)评奖标准

  1.重大发明奖:在产业关键技术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巨大贡献;在专利技术实施推广中取得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主要评价该专利项目上一年度新增销售额不低于1亿元、新增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等情况;社会效益主要评价实施该专利对解决制约行业发展重大难题,对促进我市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增加社会就业以及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全面发展具有特别重大贡献等情况。

  2.一等奖: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贡献;实施该项专利对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单位综合实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二等奖: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创新贡献程度较大,实施该项专利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4.三等奖:技术方案原创性较强,实施该项专利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可以评为三等奖。

  (六)申报材料

  1.《泉州市专利奖申报书》;

  2.申报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有效证件复印件并签名;

  3.专利证书扫描件(应复核专利证书原件)及授权公开的完整专利文献文本;

  4.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必须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或检索报告;

  5.出具能够证明申报的专利处于有效状态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缴交专利年费收据或专利登记簿副本;

  6.两份参评专利申请日之后的同类技术对比材料及申报项目两张不同的彩色照片;

  7.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检测或审批的产品(主要指食品、药品、医疗器械、通信设备、压力容器、基因工程技术产品等特殊产品),需出具检测机构的产品检测报告或行业审批文件;对形成国家或国际标准发挥作用的,需提供标准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

  8.该专利技术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9.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报泉州市重大发明专利奖的,除提供以上的申报材料外,须提供经财政部核准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该专利项目产业化的经济效益专项审计报告,并在《申报书》封面右上角标注“申报泉州市专利奖重大发明专利奖”。

  (七)申报程序(包括不予参评的情形)

  1.申报程序。评审办公室印发申报通知,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各县(市、区)区域内单位或个人申报的专利奖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县级知识产权局、财政局联合推荐,并在推荐意见栏内填写推荐理由,盖章后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市直属单位申报的专利奖项目,由上级主管部门推荐并填写理由,盖章后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省部属单位申报的专利奖项目,由申报单位盖章后直接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2.不予参评的情形。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健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实验动物、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相关的许可证之前,不得申报或推荐参加泉州市专利奖评审。

  (2)经过评审未授奖的申报人,在以后研究开发和实施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评奖规定》及本《意见》有关规定条件的,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再下一次申报年度申报泉州市专利奖。连续两次参加评审未获奖的,如再次申报或推荐须隔两年进行,并提供新增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3)在申报之后、评审结果公布之前,若出现专利权属纠纷、被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情形,确实影响该专利法律状态的,该专利项目不得继续参与评奖。

  (八)评审程序

  申报-推荐-初评-专业评审-评委会评审-结果公示与异议。

  (九)异议处理

  单位或者个人就形式审查、评审结果向市评审办公室提出异议的,须在提出异议之日起5日内如实提出异议理由和相应的证明材料,需要保密的可在异议材料中注明。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写明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须写明异议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

  (十)授奖

  市评审办公室将市评审委员会审议的泉州市专利奖申报人、获奖专利项目和奖励等级,结合公示情况进行审核、处理后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对获得泉州市专利奖的专利权人或专利项目实施单位颁发奖牌和奖金;对获奖项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颁发证书,并通过有关媒体予以公布。

  (十一)监督管理

  1.申报过程。申报人通过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泉州市专利奖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撤销奖励、收回奖牌、奖金和证书,5年内不得再申报泉州市专利奖,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2.推荐过程。对于推荐单位通过弄虚作假等方式协助申报人骗取泉州市专利奖的,由市评审办公室根据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及不再接受其泉州市专利奖申报推荐,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3.评审过程。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妨碍市专利奖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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