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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明确全额征收!明年1月1日起,社保费等18项税费不再减免

2020-12-14

 一 

中小微企业注意了!

2021年1月起社保费全额征收

附原社保优惠政策:

图片

 1   中小微企业注意了,社保免征和缓缴政策执行到2020年12月底,2021年1月起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将全额征收!

 2   我们了解到,社保由税务局征收后,各地社保的申报和缴纳有所不同。

目前北京、上海等地是当月申报次月缴纳。河北、山西、青岛、厦门等地是当月申报当月缴纳。

请各位会计注意申报和缴纳日期,不要错过申报和缴费哦。

 二 

12月31日到期,明年不能享受!

需要的请在剩余的有限时间内抓紧享受!

(一)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相比,可以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

 1   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可以免征增值税;

 2   税率优惠。自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   附加税、房产税、印花税等可以减半征收。

 4   自2020年2月1日起,全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可以自开专票了。

纳税人如果符合条件,且客户对票据要求不高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但必须在12月31日之前完成。

(二)增值税优惠

 1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如果上述政策到期后,没有相应的延期政策,在12月31日后,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行为,应视同销售,需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且取的专票的不允许抵扣。

 2   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3   疫情期间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截止到12月31日。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

1、缓缴2020年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办理第三、四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以只申报不缴税,应缴税款延缓至2021年1月,同2020年第四季度的税款一并缴纳。

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企业2020年三、四季度可以不预扣预缴所得税,到2021年再扣。

2、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地区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所在区域《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提醒:适用上述优惠政策的单位,12月31日前务必实时关注是否有新的政策;

(四)个人所得税优惠

2项免征个税收入2020年12月31日到期

(五)车辆购置税优惠

 1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六)印花税优惠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 

新政早知道!2021年开始的新政策!

再有不到1个月就2021年了,2021年的几个新政策会计们早知道为妙。

(一)个税预扣预缴方法变了 

部分年累计收入不足6万的人到手工资变多!

1、两类纳税人,自1月起,累计扣除费用直接按照6万元计算 

第1类: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单位扣缴申报了个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需要同时满足3个条件)。

第2类: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如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需要同时满足3个条件)。 

2、预扣预缴方法

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税;

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税。

3、如何申报?

采用手机APP端和电脑端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在计算并预扣本年度1月份个税时,系统会根据上一年度扣缴申报情况,自动汇总并提示可能符合条件的员工名单,扣缴义务人根据实际情况核对、确认后,即可按本《公告》规定的方法预扣预缴个税。

(二)实施时间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该政策只是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政策的延续,执行时间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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